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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内、外资企业的开展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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