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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函[2002]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是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无论填加何种燃料辅料,均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 (GB18485-2001)。配煤只是为了垃圾焚烧时助燃,不能因此降低标准要求。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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