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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办[200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994年,你站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环境监测站组成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该监测网自组建以来,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总局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沿海各地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发展不平衡,监测力量相对还比较分散,各海区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与管理区域中心,难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发挥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作用,提高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各海区分别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设立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天津市,其依托单位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辽宁省大连市,其依托单位为大连市环境监测站。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黄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山东省青岛市,其依托单位为青岛市环境监测站。 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简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亦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东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浙江省舟山市,其依托单位为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名称不再保留。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海峡环境监测分站),设在福建省厦门市,其依托单位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南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其依托单位为深圳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7、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南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其依托单位为北海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二、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 1、渤海环境监测西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渤海西部海域的近海域(主要指天津市、河北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渤海西部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具体承担跨省、市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参与组织编制并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监测计划; (3)负责渤海西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4)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5)承担天津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2、渤海环境监测东站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渤海东部海域(主要指辽宁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渤海东部海域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入海污染源监测工作; (2)负责大连市近岸海域环境例行监测及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3)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4)负责渤海东部海域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3、黄海环境监测分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黄海(主要指山东省、江苏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黄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具体承担跨省界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3)承担青岛市近岸海域和青岛奥运海上赛区的日常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黄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4、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管理;二是组织开展东海(主要指上海市、浙江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参与制订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计划和技术方案,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3)负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参与编写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4)负责全国近岸海域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编制污染源调查报告; (5)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东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具体承担跨省、市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7)负责东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5、海峡环境监测分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台湾海峡(不含台湾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台湾海峡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入海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2)负责厦门市近岸海域环境例行监测及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工作; (3)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4)负责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6、南海环境监测东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南海东部海域(主要指广东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开展南海东部海域的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入海污染源的常规监测和事故应急监测; (2)承担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例行监测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工作; (3)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4)开展与港、澳地区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与合作。 7、南海环境监测西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南海西部海域(主要指海南省、广西自治区近岸海域,下同)和北部湾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南海西部海域和北部湾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入海污染源监测以及事故应急监测; (2)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3)负责南海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4)负责南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5)承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排的其他海域环境监测和科研任务。 三、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运行机制 1、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业务工作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指导。 2、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人、财、物由委托单位管理,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3、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原有经费渠道不变,总局将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希望你站加强对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各委托单位,尽快完成组建任务并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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