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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己经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为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条例》中赋予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即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条例》规定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认真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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