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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上海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7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政府定价目录的请示》(沪价商[2002]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拟定的《上海市药品政府定价目录》。临床用血不属于药品范畴,暂不纳入市政府药品定价范围。你市上报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中,有部分药品属《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请从你市定价药品目录中剔除。在公布你市定价药品目录时,请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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