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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7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 你委《关于上报的请示》(内计价字[2002]3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委拟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你委上报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中,有部分药品属《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请从你区定价药品目录中剔除。在公布你区定价药品目录时,请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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