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4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你局《关于组建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请示》(粤国税发[2002]1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设置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正处(广州市副局)级机构,人员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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