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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请求将贵阳市作为我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的复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函[2002]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贵阳市作为我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的函》(筑府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加快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步伐,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局原则同意你市开展建立循环经济城市试点的前期工作。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一、你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你市在已形成的初步材料基础上,组织编制开展循环经济城市试点的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局将组织专家对规划和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批复。 三、你市按照我局的批复意见和规划开展试点工作;待规划基本实施后,由你市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经我局验收并达到要求后授予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称号。 请你市按照以上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试点规划的编写,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我局报告。

二00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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