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审定江苏省定价目录的请示》(苏价综[2002]113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所报《目录》,关于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等问题,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