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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发[2002]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与原则 (一)除下列三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三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二)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二、发证机关 (一)《分类代码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承担。 (二)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编制代码、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具体分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办证程序 (一)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三)卫生机构(组织)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四)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代码证。 (五)申报表和证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六)证书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证书上的“登记号”由10位数字组成,格式为“XXXXXX-XXXX”。前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年(XX)、月(XX)和日(XX),后四位数字按发证顺序填写。 四、编制代码 (一)编制代码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WS218-2002)。 (二)以下卫生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 1.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2.非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可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一律在PDY00001- PDY99999之内)。一旦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五、建立《分类代码数据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六、时间安排 (一)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卫生机构申报工作; (二)2002年7-8月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编制、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2002年9-10月建立省级、地区级、县级《分类代码数据库》;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2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五)2002年11月底以前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 附件: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二OO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1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报表 申领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申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申领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 此页由申领单位填写: ┌──────────────────────────────────────┐ │1.1 组织机构代码 □□□□□□□□-□│ │1.2 机构名称(全称):│ ├──────────────────────────────────────┤ │2.0 机构属性代码:│ │2.1经济类型代码 □□│ │11国有全资12集体全资 13股份合作14联营 │ │16股份有限公司17私有 19其他内资21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 │22内地和港澳台合作31中外合资 32中外合作90其他 │ │2.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 │2.3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营利性医疗机构9其他卫生机构│ ├──────────────────────────────────────┤ │3.0 通讯联系:│ │3.1 地址:│ │3.2 邮政编码□□□□□□│ │3.3 电话号码(总机/查询台)□□□□(区号)-□□□□□□□□│ │3.4 单位电子邮箱(E-mail):│ ├──────────────────────────────────────┤ │3.5 单位网站域名:│ ├──────────────────────────────────────┤ │4.1 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年│ │4.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4.3 注册资金(万元):□□□□□│ ├──────────────────────────────────────┤ │5.1 登记批准机构:│ │5.2 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 │6.0 设置/主办单位□ │ │1政府 2企业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5其他 社会组织6个人 │ ├──────────────────────────────────────┤ │7.0 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 │3省辖市(地区、州、直辖市区)属 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 │ │5县(旗)属6街道属7镇属8乡属│ ├──────────────────────────────────────┤ │8.0 下设直属分站(院、所)个数□□│ │8.1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个数□□│ └──────────────────────────────────────┘ 此页由发证机关填写: ┌──────────────────────────────────────┐ │1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 □□□□□□ □□ □□□□□│ │2 办证日期:□□□□年□□月□□日│ │作废日期:□□□□年□□月□□日│ │3 经办人(签字): │ │4 录入人(签字):│ └──────────────────────────────────────┘ 申领单位代码变更记录 ┏━━━┯━━━━┯━━━┯━━━┯━━━━━━┯━━━━┓ ┃ 序号 │变更内容│旧代码│新代码│经办人(签字)│变更日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代码证废止登记 ┌────────────────────────────┐ │ 1注销、撤销原因:│ ├────────────────────────────┤ │ 2批准机关:│ ├────────────────────────────┤ │ 3交证人(签字): 年月日 │ ├────────────────────────────┤ │ 4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所有卫生机构(组织)统一填报本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 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组织),按证书上9位代码填写(有关部门也称为法人代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此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经济类型代码: 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 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机构。 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他私有。 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外经贸部和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设点”按乡卫生院经济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营);“私人办”填写“17”(私有);“其他”填写“19”(其他内资)。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 六、登记批准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七、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八、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 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 十一、变更内容: 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十二、批准机关: 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 附件3: 关于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的说明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顺利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代码数据库》),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立《代码数据库》 1.《代码数据库》由《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1表填报范围)、《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6表填报范围)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三个数据库组成。 2.数据库结构:卫生部编制的《卫生统计系统》程序规定了数据库标准结构,包括字段名称、上报文件名称及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3.数据库设有“CODES”字段(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用于标识同一卫生机构、机构排序、《代码数据库》和各年报数据库之间关联;设有“MARK”字段,用于标识卫生机构新增、撤销(注销)以及代码变更情况字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除这两个字段,不允许改动数据。 4.数据库录入要求: ①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卫统6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 ②村卫生室按照“卫统7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 ③其他卫生机构(组织)按照“卫统1表”格式录入申报表全部内容(不要求录入“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其他指标不得遗漏),建立《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 5.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代码数据库》(即县级、地级、省级《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代码数据库》。 二、上报时间及报送内容: 1.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前建立全国《代码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2002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不要求报送《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2.为保证《代码数据库》质量,省级、地区级、县级《代码数据库》上报时间、报送内容以及建库顺序(指县→地区→省,或省→地区→县)由各地区自行确定。 三、数据库更新维护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随时更新维护本县(区)《代码数据库》,并将新增、注销(撤销)卫生机构以及卫生机构代码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2.省级《代码数据库》更新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全国《代码数据库》每年更新维护一次。 四、质量监控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代码数据库》质量监控制度,保证代码数据库质量。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编码错误,要及时更正错误代码并通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修改。 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代码数据库》之前,必须执行程序“审核”功能,审核无误后,方能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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