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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87号--关于H7N2禽流感传入我国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2002年1月8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中东部地区发生H7N2禽流感,该州农业部采取了隔离检疫、扑杀销毁、预防消毒等措施。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该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美国但具体产地不详的禽鸟及其产品,视同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行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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