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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诚通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天津、湖北、河南、陕西、四川、海南、辽宁、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成员企业提取总机构分摊管理费的报告》(诚通控财字[2001]第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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