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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撤销外国银行驻京代表处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JCG Bank Ltd.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Southern Bank Berha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Bank Dagang Nasional Indones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驻在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根据《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二、取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黎锦文(LAI Kam Man)、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国鉴、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项雷(Raymond Xiang)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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