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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2001]0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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