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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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