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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住宅日照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答复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如何统一执行的请示》(鲁建标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对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统一执行的理解和意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关于住宅日照的规定是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摘录的,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是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款规定的,也不违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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