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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可不再向供电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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