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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单 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 ┃1 │北京市邮政局│43,557.70 │┃ ┠────┼─────────────────┼─────────┼──────────┨ ┃2 │天津市邮政局│9,036.00│┃ ┠────┼─────────────────┼─────────┼──────────┨ ┃3 │河北省邮政局│196.00│┃ ┠────┼─────────────────┼─────────┼──────────┨ ┃4 │山西省邮政局│207.00│┃ ┠────┼─────────────────┼─────────┼──────────┨ ┃5 │内蒙古区邮政局││-10,853.50┃ ┠────┼─────────────────┼─────────┼──────────┨ ┃6 │辽宁省邮政局│1,021.00│┃ ┠────┼─────────────────┼─────────┼──────────┨ ┃7 │吉林省邮政局││-68.50┃ ┠────┼─────────────────┼─────────┼──────────┨ ┃8 │黑龙江省邮政局││-250.00 ┃ ┠────┼─────────────────┼─────────┼──────────┨ ┃9 │上海市邮政局│26,749.50 │┃ ┠────┼─────────────────┼─────────┼──────────┨ ┃10│江苏省邮政局│2,213.50│┃ ┠────┼─────────────────┼─────────┼──────────┨ ┃11│浙江省邮政局│1,498.00│┃ ┠────┼─────────────────┼─────────┼──────────┨ ┃12│安徽省邮政局││-6.00 ┃ ┠────┼─────────────────┼─────────┼──────────┨ ┃13│福建省邮政局││-346.50 ┃ ┠────┼─────────────────┼─────────┼──────────┨ ┃14│江西省邮政局││-11.50┃ ┠────┼─────────────────┼─────────┼──────────┨ ┃15│山东省邮政局││-18.00┃ ┠────┼─────────────────┼─────────┼──────────┨ ┃16│河南省邮政局││-404.00 ┃ ┠────┼─────────────────┼─────────┼──────────┨ ┃17│湖北省邮政局││-39.00┃ ┠────┼─────────────────┼─────────┼──────────┨ ┃18│湖南省邮政局││-407.50 ┃ ┠────┼─────────────────┼─────────┼──────────┨ ┃19│广东省邮政局│2,275.00│┃ ┠────┼─────────────────┼─────────┼──────────┨ ┃20│广西区邮政局││-298.00 ┃ ┠────┼─────────────────┼─────────┼──────────┨ ┃21│海南省邮政局││-178.00 ┃ ┠────┼─────────────────┼─────────┼──────────┨ ┃22│重庆市邮政局││-5,131.00 ┃ ┠────┼─────────────────┼─────────┼──────────┨ ┃23│四川省邮政局││-15,783.00┃ ┠────┼─────────────────┼─────────┼──────────┨ ┃24│贵州省邮政局││-11,665.00┃ ┠────┼─────────────────┼─────────┼──────────┨ ┃25│云南省邮政局││-12,457.00┃ ┠────┼─────────────────┼─────────┼──────────┨ ┃26│西藏区邮政局││-11,523.00┃ ┠────┼─────────────────┼─────────┼──────────┨ ┃27│陕西省邮政局│27.50 │┃ ┠────┼─────────────────┼─────────┼──────────┨ ┃28│甘肃省邮政局││-14,962.00┃ ┠────┼─────────────────┼─────────┼──────────┨ ┃29│青海省邮政局││-8,529.50 ┃ ┠────┼─────────────────┼─────────┼──────────┨ ┃30│宁夏区邮政局││-3,388.50 ┃ ┠────┼─────────────────┼─────────┼──────────┨ ┃31│新疆区邮政局││-20,744.00┃ ┠────┼─────────────────┼─────────┼──────────┨ ┃32│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0 │┃ ┠────┼─────────────────┼─────────┼──────────┨ ┃33│合计│126,781.20│-117,06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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