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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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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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单 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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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邮政局│43,55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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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邮政局│9,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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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北省邮政局│1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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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山西省邮政局│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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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蒙古区邮政局││-10,8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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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辽宁省邮政局│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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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吉林省邮政局││-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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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黑龙江省邮政局││-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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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海市邮政局│26,7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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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苏省邮政局│2,2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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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邮政局│1,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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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徽省邮政局││-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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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福建省邮政局││-3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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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江西省邮政局││-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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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山东省邮政局││-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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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河南省邮政局││-4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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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湖北省邮政局││-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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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湖南省邮政局││-4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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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广东省邮政局│2,2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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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广西区邮政局││-2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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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海南省邮政局││-1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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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重庆市邮政局││-5,1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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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四川省邮政局││-15,7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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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贵州省邮政局││-11,6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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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云南省邮政局││-12,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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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西藏区邮政局││-1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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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陕西省邮政局│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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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甘肃省邮政局││-14,9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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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青海省邮政局││-8,52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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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宁夏区邮政局││-3,3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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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新疆区邮政局││-20,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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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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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合计│126,781.20│-117,06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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