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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外经贸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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