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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人劳发[2002]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由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已经全面修订,取消了电机和报务专业考试,增加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通信专业,并重新划分了船舶等级,因此,需对1992年印发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1992]68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实施办法随即废止。

交通部 人事部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
为加强航运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2]1号)和1995年修订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合并进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组织实施,接受交通部、人事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具体考务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沿用国际通用的船舶职务名称。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驾驶、轮机、通信、引航4类,每类又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考虑到不同等级船舶的技术状况不同,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类别和等级也不同,具体划分情况见附表一、二。 三、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次数与时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公布。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必要时辅以评估或实际操作考试。 四、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按照人事部人办职[1999]3号文件规定,由船员所在单位凭船员适任证书影印件登记造册,统一到原考试发证机关办理。 五、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者,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可后,可以到原考试发证机关补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尚未列入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然按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适用于在远洋、沿海、近岸和内河等4类航区100总吨、148千瓦及其以上船舶上工作,并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全国统牛标准考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 附表一: 500总吨及以上、750千瓦及以上海船和600总吨及以上、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船舶专业技术资格: ┌────┬──────────────┬─────────────┬──────┐ │类别│中级│助理级│员级│ ├────┼──────────────┼─────────────┼──────┤ │驾驶│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 │轮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 │通信│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 ├────┼──────────────┼─────────────┼──────┤ │引航│一级引船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 └────┴──────────────┴─────────────┴──────┘ 附表二: 100—500总吨、220—750千瓦海船和200—600总吨、147—441千瓦河船船舶专业技术资格: ┌───┬───────┬───────┬────────────────┐ │类别│中级│助理级│员级│ ├───┼───────┼───────┼────────────────┤ │驾驶│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 │轮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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