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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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