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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监函[200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轴承钢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或配合对《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企业申请资料交审查部,其他有关事宜可与审查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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