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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部分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2]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上海市,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10号)、《关于部分药品广告主发布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的通报》(国药监市[2001]511号)以及有关违法药品广告的材料转给你们,请对辖区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查处。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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