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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给予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的通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函[2002]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0年4-5月,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国际公司”)在执行赴越南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部分以外派劳务名义办理的因公护照被不法分子骗走,并被用来偷渡他国。 此案的发生,反映了濮阳国际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一)6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濮阳国际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加强对外派人员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15号 2000年4-5月,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国际公司”)在执行赴越南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部分以外派劳务名义办理的因公护照被不法分子骗走,并被用来偷渡他国。 此案的发生,反映了濮阳国际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一)6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濮阳国际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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