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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同意对CT机等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测评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法监发[20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用CT机不应列入强制检定管理规范的紧急请示》(皖卫监[200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43号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厅开展对CT机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测评价,是保证医疗诊断治疗质量的有关措施。 二、我部同意你厅的意见,请你厅积极主动向省政府汇报,并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此复。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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