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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函[20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省黄山市环氧树脂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达档验收问题的请示》(环科[2001]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国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目前的生产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水治理技术的实际水平,确定其主要污染物COD按350mg/L执行,其氯离子的排放不得影响受纳水体水生生态和使用功能。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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