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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函[20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中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01]1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废水BOD5排放的标准。根据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染治理技术,其废水中BOD5的排放参照味精、酒精行业的排放标准值执行。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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