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广大律师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律师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在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少数律师违背职业道德,无视执业纪律,不依法办事,提供假证、伪证,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搞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仍然存在,败坏了律师的声誉,损害了律师的形象。为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决定从今年8月下旬到10月底,在全国律师队伍中,集中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教育评查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工作管理的规章,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整肃行风行纪,纯洁律师队伍;端正律师的执业思想,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严明执业纪律;进一步加大律师执业监督力度,全面加强律师工作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自律机制;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纪律严明的律师队伍,保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教育评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一)律师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敷衍了事; 3.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 1.收案收费管理。不进行收案审批和收案登记,或者案件批办单短缺、空项,收案登记不完整、不规范,委托代理合同空缺收费数额; 2.执业监督管理。疏于对律师的监督,检查,致使本所律师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管理。使用非正规票据收费,收费不入帐,帐目不规范,作假帐,不依法提取各项基金,资产不足设所条件,不依法纳税;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教育评查活动的步骤 (一)动员学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召开律师大会;广泛动员、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开展教育评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地统一到教育评查活动的部署上来,积极参与和投入到教育评查活动中去。 要组织律师重点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律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根据教育评查内容进行自查,并认真写出自查报告。经全所律师逐一评议后,由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在全所律师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评查内容的要求,写出本所的自查报告,并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进行自纠和整改。个案问题要作出公正处理;共性问题要经全体律师大会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制订整改目标和措施,并写出整改报告,报司法行政机关。 (三)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标准是:第一,律师事务所是否积极认真地完成了教育评查活动,所有的律师是否都参加了教育评查活动;第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违纪问题是否作出了处理;第三,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教育评查验收标准,是否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司法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评查情况进行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各市(区)自查自纠及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市(区)司法局负责对所辖各市县(区)自查自纠及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应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抽查范围和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总数的20%;投诉问题多,社会声誉差的重点人和重点所,必须列入抽查对象。经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和核查。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就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写出《检查验收工作报告》。教育评查活动要与下年度年检注册相结合。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注册材料,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签署核查意见;有违法违纪事项的要予以注明。《检查验收工作报告》及经核查属实的年检、注册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教育评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政工、律管、监察、计财、审计、律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为教育评查活动的全面、深入地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要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通过教育评查活动,大力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切实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合理的分配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的业务管理机制和责任赔偿保险机制,使律师事务所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将本地区制定的有关律师工作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于11月底前报司法部。 (三)要切实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对教育评查活动的每个环节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作出处罚。 要坚持开门教育评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及此次教育评查的主要内容,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设立投诉接待专岗,接受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要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是走访当地法院,对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看有无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有无律师事务所为无执业证人员出函办案,有无律师跨所办案等违纪问题,并对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登录。二是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并作出记录。县(市、区)直属所对2000年以来承办的案件要逐案征求,省、市直属所不得低于律师个人办案数的20—50%;难以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落实。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加强对教育评查活动的舆论宣传,造成一定的声势和社会影响。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我国律师工作的成就、作用以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重要举措。 (五)要把教育评查活动与评优创先结合起来。在狠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同时,要树立先进典型,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表彰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 (六)要加强信息反馈和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各地在开展教育评查活动中,要及时收集、掌握教育评查活动的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结束后,应将阶段性成果及时上报。整个教育评查活动的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经验、问题和整改措施等,请于12月底前报部律师公证司。 在教育评查活动中,如发现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造成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况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