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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第一批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 委办三司[2001]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防科工委2001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科工三司[2001]43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一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审机构的初审印章。 各初审机构的初审印章应尽量利用现有机构印章,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的初审印章为负责初审工作的司厅的行政印章,如“××部××司(厅)”。 (二)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初审印章为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行政印章,如“××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三)各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初审印章为负责初审工作的部的行政印章,如“××集团公司××部”。 二、关于《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许可证申请书》由各申请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法字[2000]480号)附件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字号自行印制(一式五份),同时报送3.5″软盘一张(Microsoft Word格式)。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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