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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国函[2004]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黑政发[2003]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黑龙江省漠河县城西南9公里处的古莲。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DON—28、CRJ—200、ERJ—145、ATR—72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1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1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1200平方米,站坪面积按同时停放2架C类飞机自滑进出设计;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4亿元,资金来源为: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000万元,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3000万元,其余部分由黑龙江省筹措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漠河机场至空军海拉尔、齐齐哈尔机场的专用通信设施。 五、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六、该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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