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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法字[2001]第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的请示》(晋工商法字〔2001〕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区别。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仍可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式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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