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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3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来函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邮政农村支局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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