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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4]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设立新余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余海关(正处级),隶属南昌海关,管辖区域为新余市、宜春市和萍乡市。 二、核定新余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南昌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余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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