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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4]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请示》(鲁政发[2002]5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岚山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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