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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4]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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