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