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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发[1999]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PB 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GB13271-91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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