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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4]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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