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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租用中国电信线路优惠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7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的加快金税工程网络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信息产业部已于最近正式同意,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租用中国公用数字数据网、中国公用中继宽带业务网、中国公用分组交换网电路及端口的月使用费在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自1999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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