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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1999]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1996年总行《关于换发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通知》(银发[1996]2号)下发后,各分行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了统一换领金融许可证的工作。针对近年来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银发[1999]1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原则。 金融许可证(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据以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换证,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总行审批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总行颁发、换发,其中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地市级联合社除外)的金融许可证,由总行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换发,报总行备案。 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批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换发。对确需授权中心支行颁发、换发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作出具体规定。 中心支行审批的非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中心支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由中心支行颁发、换发。 二、金融许可证的印制和颁发、换发的有关手续。 金融许可证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向总行申领。 总行颁发(或换发)金融许可证需携带的文件材料:批准设立机构或重要事项变更(机构更名,迁址,变更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的文件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转发文件,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心支行的介绍信;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构对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因变更事项换领许可证的,还需交回原许可证副本;因机构更名,分立、合并申领许可证的,还需同时交回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因许可证遗失、被盗、严重破损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需携带书面检查、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报刊刊登的声明、人民银行的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收据。 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颁发(或换发)金融许可证的有关手续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根据辖内具体情况确定。 三、金融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一)金融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方法见附件)。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按照编码建立辖内许可证档案,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发证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编码。 原总行批设后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金融机构以及原省分行批设的金融机构,换证时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重新编号。 (二)对空白许可证,应建立严密的保管、签收、交接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对制发过程中的废证,应及时销毁。销毁废证,应建立相应的报批、登记、监销制度。 (三)对收缴的违法违规及被撤并、关闭或破产而终止营业的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后随该机构的档案材料立卷归档;金融机构交回的旧金融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后作为许可证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四、金融机构应于接到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以及上级主管机构相应批准文件60日内,办理领、换发许可证手续,过期不办理的,视同证实不符或无证经营予以处罚,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人民银行无特殊理由,应于5日内(节假日顺延)颁发、换发许可证。 五、金融机构如发生金融许可证丢失、被盗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媒体应同公告媒体相一致,并凭书面检查和刊发的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六、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一)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公告事宜。金融许可证的公告,按照“谁发证、谁公告”的原则办理;中心支行金融许可证公告的组织和管理,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制定办法。 (二)金融机构设立、重要事项变更(包括法人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变更和支行〈含〉以上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应于领、换证后30日(外资金融机构为6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内容为金融许可证上标明的各项内容。 (三)金融机构被兼并、合并或者分立的,应于换、领证后3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的内容为:被兼并、合并或分立机构的名称,原许可证编码,兼并、合并或分立后的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等。(四)金融机构许可证严重破损换发或遗失、被盗补发新证的,应于领证后3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的内容为: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原许可证编码。 (五)金融许可证公告中的其他具体事宜。 被终止、兼并、合并机构金融许可证的公告以及公告的载体,应报经上一级行审批。 金融许可证公告中如出现错误,要重新公告。属公告方错误的,由其负责更正;属载体方错误的,由其更正后重新公告。 金融许可证的公告在《金融时报》上刊登;支行(不含)以下机构、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许可证的公告,也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 金融许可证公告的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负担。 金融许可证公告的手续。发证行应以统一格式分别向公告载体和被公告单位发出公告通知(参考样式附后)。公告通知的具体格式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参照样式自行设计。 七、其他有关具体事项。 (一)凡市场退出的机构,清算期间,其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保管。清算结束后,由总行审批的机构,其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统一缴回总行立卷归档;由原省分行审批的机构,其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统一缴到分行、营业管理部立卷归档。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后,原由总行颁发的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重要事项变更换证及相关公告事宜,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原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其换证后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原省分行营业部、省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合并或改建后,其原由总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收回,上缴总行立卷归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改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发证后,其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四)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换证后,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如已被兼并、合并,其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1、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法 2、人民银行对新闻媒体的公告通知(样式)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公告通知(样式) 附件1:

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法
金融机构许可证正、副本代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号码的编制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编制。每个机构的代码由1个英文字母和11个阿拉伯数码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排列。 第一位为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英文字母表示): A:政策性银行 B: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C:住房储蓄银行 D:城市商业银行 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 G: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 I:储蓄机构(含邮政储蓄机构) K:信托投资公司 L:财务公司 M:租赁公司 Q:典当行 W:外资银行 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位数字区别法人金融机构与非法人金融机构,即:“1”表示法人金融机构;“2”表示非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四、五位数字区别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即:对中资金融机构来说,第三、四位数字表示被批准的机构,第五位数字表示审批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来说,第三、四、五位数字顺序编排。编制方法如下: A类第三、四位数字 国家开发银行01 中国进出口银行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03 B类 中国工商银行01 中国农业银行02 中国银行03 中国建设银行04 交通银行05 中信实业银行06 中国光大银行07 华夏银行08 中国民生银行09 招商银行11 广东发展银行12 福建兴业银行13 深圳发展银行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5 C类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01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02 D类 城市商业银行 F类 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01表示联合社 02表示信用社 G类 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合社)(同上) I类 储蓄机构(含邮政储蓄机构) K类 01表示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 02表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 L类 财务公司(同上) M类 租赁公司(同上) Q类 典当行(同上) W类 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机构01—20 日本银行分行21—40 欧、美银行分行41—60 亚洲(除日本外)、澳洲 及其他洲的银行分行71—100 外资投资银行类机构300—399 外资基金管理公司400—499 外资财务公司500—599 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00—699 外资租赁公司700—799 第三、四、五位如无表示内容,均应标注“0”;中资金融机构审批行代码(即第五位数字),如审批行为总行,标注“1”;审批行为分行,标注“2”;审批行为中心支行,标注“3”。 第六、七、八、九位数字表示金融机构地址代码,采用《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的地址代码的编码方法。 第十、十一、十二位数字为金融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顺序号。每一个金融机构只使用一个序号,同一地区(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地(市)为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以省为单位)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应连续编号,不能重复或空号。 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代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代码;变更的金融机构,仍使用原有代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代码应予注销,不得再使用;若干金融机构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丢失,补发的许可证应重新编码(变更第十、十一、十二位序号),旧代码作废。 各分行应按照上述方法编制辖内金融机构代码。 附件2:
人民银行对新闻媒体的公告通知(样式)
××报社广告部: ××银行××分行原《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事项变更,现予重新颁发,同意刊登公告。 1、公告序号:××××号。 2、公告内容:银行名称、机构代码。 3、公告规格:×CM××CM。 请于收到××银行××分行公告材料后10日内见报。 中国人民银行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执 中国人民银行:我报社已收到××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公告材料,将于年月日在第版刊出公告。 公告序号为××××号。 ××报社广告部 年月日 附件3: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公告通知(样式) ××银行××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你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应通过××报向社会公告。 请你行在规定时限内到××报联系公告事宜。 公告时限:××××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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