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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新西兰公民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办函[1999]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与新西兰驻华使馆协商,双方就中新两国的收养问题达成谅解,新西兰公民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收养中心可以受理新西兰公民来华收养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新西兰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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