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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1999]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作以下暂行规定(由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四家保险公司人员出国、赴港澳台按另文规定执行): 一、因公出国审批 (一)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主要领导干部)因公出国,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出国,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因公赴港澳审批 (一)总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赴港澳,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因公赴台湾审批 (一)总公司主要领导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因公赴台,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并立项后报国务院台办审批。通过国务院台办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赴台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赴台,各公司按现行做法进行立项、报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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