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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复[199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和与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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