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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撤销美新达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药管市[1999]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溧阳市制药厂: 经复审,你厂生产的减肥药美新达(正式名:马吲哚片)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药品不得做广告。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司决定从即日起撤销该药品的国药广审(文)第1999010060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责成你厂于1999年4月30日前将所有《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回原药品广告审查机构。有关媒体立即停止刊播该药品广告。 特此通知。

19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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