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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公字[1997]第2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7〕第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调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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