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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调整特快专递邮件赔偿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特快专递业务自开办十七年以来,发展较为迅速且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邮件的赔偿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解决。除有些局对该项工作没有较好落实外,现行赔偿办法也有不尽合理之处。对丢失损毁邮件久拖不赔已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损害邮政信誉。为切实维护用户利益和邮政信誉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务健康发展,邮政总局决定建立特快专递邮件特殊赔偿基金,用于解决国外邮政、民航等非我国邮政责任而发生的邮件赔偿和局际间难以分清责任的疑案,并对现行特快专递邮件丢失、损毁赔偿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赔偿办法的邮件种类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国内收件人集中付费特快邮件、国内代收货款特快邮件、国内超常规特快邮件(仅限批准通过邮政运输网发运部分)。 国际特快专递业务: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安邦快件、台湾快件、国际收件人付费快邮件(限利用邮政渠道发运部分)。 凡使用货运渠道发运的国际、国内超常特快邮件、收件人付费特快邮件均应办理货运保险,不适用本赔偿办法。 各速递部门速办理的其它业务不适用本赔偿办法。 二、赔偿标准 执行现行标准。 三、赔偿程序 收寄局在寄件人提邮申告,并能够确定邮件已丢失、短少损毁的;寄件人查询邮件下落超过查询期限,提出赔偿要求的,收寄局应按规定标准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属下列情况时,亦可向收件人办理赔偿:寄件人要求向收件人赔偿并出具书面声明的;收、寄件人是同一人的,由收寄局通知投递局办理。 支付赔偿时,一律依式填写“领取邮件赔偿款收据”(邮1630)一式二份,将其中一份与有关的查单等一并存档,另一份作财务报销或局际间结算使用。 如查清责任局,收寄局立刻填写“归垫邮件赔偿款通知”(邮1629),附“领取邮件赔偿款收据”(复印件)用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通知责任局。责任局接到通知后至迟在十五日内予以归垫。 对查清责任属民航、国外邮政等非我国邮政总门或确实无法查清责任(属各环节执行规章制度严格,但邮件确属我邮政内部发生质量问题)的,收寄局将有关材料上报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下简称省局)邮政运营部。省局邮政运营部予以审核后,最迟一周内上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邮总指定中国速递服务公司负责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即通知相关局先行垫赔,并将垫赔情况按季汇总经邮政总局综合业务制度处会签后,由总局财务处向相关省局拨款。 上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归垫邮件赔偿款报告应随附的相关材料为:“领取邮件赔偿款收据”、邮件详情单(收寄局存联);属民航责任的,还需提供民航事故签证及证明邮件属该总包的材料;属国外邮政责任的,还需提供互换局或查询中心关于邮件在国外丢失、损毁或逾期未答复的通知;属无法查清责任的,还需提供妥填的“递查情况表”(见附件一)。上述材料可为复印件。 四、责任仲裁 各局间对责任发生争议时,省内的,由所在省局邮政运营部仲裁;省际间的,先由相关省局之间按规定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相关省局邮政运营部上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邮总指定中国速递服务公司负责仲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对上报材料予以审核后下发“责任仲裁书”(格式见附件二)。各局必须服从仲裁。 五、凡1997年1月1日前收寄的邮件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尚未进行赔偿的,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各局全部向用户赔偿完毕,责任不清的,一律由收寄局承担,赔偿费列支成本。 自1997年1月1日起收寄的邮件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并符合本规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六、各局营业收寄部门在用户交寄物品型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时,要明确告知用户此类邮件必须作保价交寄,同时要在收据上写明保价金额和保价费,一旦发生丢失、短少、损毁,便于查询赔偿,保护用户利益。 凡关于特快专递邮件赔偿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局将划拨归垫款的帐户号码于七月底前上报邮政总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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