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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不予复查的复函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7]司公字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是否予以复查处理的请示》(粤司公字〔1997〕40号)收悉。经研究,《公证暂行条例》虽对申诉权的时效未作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对公民、法人行使此类请求权的法定时限,超过该时效的,将不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有关人员提出申诉的,公证处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也不予以复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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