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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2005)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对外经贸、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三、删去第五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审批权限”和“以及地方收费”。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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