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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同意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澳门大学在湖南、广西两省(自治区)招生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文字号】 教外港[1997]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委,招生办公室: 经批准,澳门大学已从1991年始在广东、福建、海南省招生(见教外港[1991]184号文)。现澳门大学又提出希望招生地区扩大到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研究,同意澳门大学1997年至1999年在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澳门大学在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收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预科生。 二、澳门大学在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招生工作,由两省、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三、被录取的学生按自费生办理赴澳门的一切手续。在澳门就读期间的费用,由学生自理或由学校提供奖学金。学生的出入境手续,由公安机关签发一年多次往返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这些学生学成回内地后,可根据“量才录用”的原则,由录用单位自行确定待遇,不包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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