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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结婚登记由哪一级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请求的复函[失效]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7]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1998年《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号)取代)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结婚登记由哪一级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8]民字9号)中,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大陆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哪一级出具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申请与台湾同胞结婚的大陆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申请与港澳同胞、华侨结婚的内地(国内)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应按照民政部1983年发布实施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20号)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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