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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7]第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就如何处理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以下简称“罐头”),提出如下意见: 立即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头包装上的“荣获中华民国水产罐头类金字招牌奖”字样和使用“中华民国”纪年的日期标志。此案如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在对其外包装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可允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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